疫情防控法律知识100问

15

06
2022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100问

 

一、行政监管合规篇

1.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义务?

答:企业有以下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4)(5)(6)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7)对政府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有配合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8)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与政府疫情防控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答:疫情持续期间,企业有义务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通过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密切关注长春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2)严格遵守长春市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或存在疑问时及时向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咨询,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3)严格按照长春市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和进展;(4)做好员工健康状况登记工作并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发现员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应立即向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员工的隔离、治疗工作。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疫情防控管理?

答: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1)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住址、家庭成员信息等);(2)在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治愈前或者在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新型冠状病毒扩散的工作;(3)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同企业其他员工进行体检监测,排除交叉感染的可能;(4)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企业应当按照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在日常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出入登记管理台账,监督出入企业的报告、登记;(2)根据管控政策,倡导员工居家办公,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同时向所在社区和企业报告;(3)企业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4)企业要做好留守员工的物资保障及非疫情的其他疾病就医保障;(5)向员工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常识,告知员工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6)向员工解释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7)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实疫情持续期间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6.企业拟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答:为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风险地区人员等、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1)对于必须现场工作的返岗员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复工前的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对于需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返岗有困难的员工,企业应安排单位公车接送,并落实公车的消杀责任;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2)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3)对于确因疫情所在地实行交通管制或因确诊或疑似感而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做好沟通工作,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7.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1)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2)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3)在长春市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4)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5)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6)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8.企业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答: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对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1)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①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②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③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④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2)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9.企业应如何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1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给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1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答:一般违法情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1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企业的法律责任:(1)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14.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出现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答: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要视情形而定:(1)在用人单位落实了防控主体责任情形下,存在员工个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人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2)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3)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将因此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在疫情一级响应情况下,政府是否可调配口罩、消毒水等紧急物资而要求企业不得随意销售给第三方?如果企业拒不提供给政府有什么责任?

答:可以。如企业拒不提供,政府除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1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对工作场所内的已使用医疗防护物集中回收处理?还是与其他垃圾一起处理就行?

答:需要视情况不同而区别处理:对未有发热等症状的职工,自行丢入“其他垃圾”桶即可;对于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人,可将废弃口罩丢入垃圾袋,再使用5%的84消毒液按照1:99 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将废弃口罩密封后丢入“有害垃圾”桶;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17.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答: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以及《长春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申请延期申报纳税或税收减免政策。同时,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如有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

18.饭店、商场、超市、酒店、营业厅等面向公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答:有权拒绝进入。顾客不听劝阻强行闯入的,以上场所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9.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企业,有权要求检查顾客身份证并拒绝疫情地区顾客进入吗?

答: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规定,公众场所可实行测量体温等防控措施,但对没有相应症状且本地无特殊防控政策要求的人员,不可拒绝提供服务。因此,顾客在身体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前述企业不得拒绝其进入。

20.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无法提供隔离场所的,能否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隔离场所?

答:可以。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规定,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镇或村居社区登记报告,并按照要求实行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指定医院隔离。

21.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对来往人员进行是否有接触史和旅游史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拒绝疫情严重地区返乡人员进入大厦或小区?

答:应该进行登记,是否拒绝疫情严重地区返乡人员进入物业区域应视防疫政策要求的情况而定。所有进入区域范围内的人员须测量体温,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来访人员实施劝返,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2.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存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隐患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何责任?

答:(1)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23.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强制要求企业捐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24.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吗?企业如果不同意抽调,会有什么后果?

答:在一级响应时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不能拒绝,否则会影响疫情防控,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务罪。

25.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按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减少其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应承担何责任?

答:不能。因为延迟复工时间是政府为防控疫情作出的规定,任何企业均应服从。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企业违反规定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员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26.企业规定复工后,为挽回损失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违法?应承担何责任?

答:应视情况而定。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则并不违法。若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的,则构成违法,企业将因此承担法律责。

27.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期限前,企业员工拒绝复工,企业是否可以强令员工复工?若企业这样做,应承担何责任?

答:企业不能强令员工复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政府规定的复工期限。若企业强令员工复工,将构成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28.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招用流动人员,应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29.因市场防疫物资紧缺,企业复工未能准备齐全有关部门要求的口罩、体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的,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准备好口罩、体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因此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企业及责任人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若因此导致发生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企业将被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30.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责任?

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长春市市场监管局 长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防疫用品及上述两类商品相关原辅材料的哄抬价格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1.疫情防控期间,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医疗物资制造企业可否上调医疗物资价格?

答:医疗企业是否可以上调医疗物资价格应当依据政府的定价目录,若该物资不在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以依据市场价自行调节,但不能哄抬物价。若该医疗物资属于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则不能擅自上调该医疗物资的价格。(《价格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3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将会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答:企业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如口罩、消毒液、防护衣服等产品,以次充好、不合格等),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风险,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3.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广告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民法典》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34.企业未按照政府要求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仍然继续开放娱乐场所或开展文娱活动应承担何责任?

答:公安机关可依法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政府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35.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6.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7.企业如果出售可能被肺炎病毒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38.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的企业,发现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海关报告,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39.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等需要经过海关口岸的企业,未配合海关部门对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将会被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40.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客车、货车、客船、货船经营的企业是否需要领取相关证件用于生产经营?

答: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条)

41.政府征用运输企业的车船,运输企业可以拒绝吗?

答:不能拒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三十五条)

42.车船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经营车船的运输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1)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2)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3)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4)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5)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


43.车船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未进行处理,可能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44.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停止经营吗?

答:不可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三十一条)

二、民商事合规篇

4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的情形?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企业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46.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来抗辩是否就可以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答:不能。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47.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答:“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视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48.在疫情的影响下虽然合同能继续履行,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该如何处理?

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相关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合同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49.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答: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企业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能中止。企业需注意的是,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企业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5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案件的期间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七条“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企业在诉案件因受疫情影响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从谨慎原则出发,对于法定期间例如上诉期、复议期等临近届满的,建议采取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方式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法律风险。

5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答:在疫情持续期间,为避免因受疫情影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企业积极与客户(供应商)协商,妥善处理合作关系:(1)及时向客户(供应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以及疫情对客户(供应商)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据此判断客户(供应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续合作的可能性;(2)向客户(供应商)通告本企业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及企业应对此次疫情的生产经营计划,并与客户共同探讨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案;(3)为保障疫情持续期间沟通顺畅,及时与客户(供应商)沟通互换企业内部各业务板块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除非确有必要,尽量避免双方在疫情持续期间的人员往来或聚集;(4)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实现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供应商)终止合作;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与客户(供应商)合作显失公平的,可考虑基于合作合同或采购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52.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商务合同的履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答: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内容等补充约定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53.企业作为卖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答:企业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按如下原则处理:(1)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及疫情防控措施通知作为凭证;(2)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

54.企业作为买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答:企业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并可按如下原则处理:(1)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2)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55.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如何获取不可抗力证明?

答: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因此,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企业可通过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56.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如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57.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答:建设工程领域,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通用条款会选择适用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当事人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8.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适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双方才签订施工合同,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疫情的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应再就疫情原因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其次,疫情爆发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施工企业应当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同时,发包人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待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虽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但是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或因项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


最后,如因施工单位原因致工期延误,此后因疫情爆发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当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时,施工单位有权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然而,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单位无权以不可抗力条款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59.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答: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已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60.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

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如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治过程中遭遇该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三、劳动人事管理合规篇

61.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复工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62.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复工,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答:可能存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风险。(1)行政责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2)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3)刑事责任: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3.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患病,或者劳动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或医学观察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64.隔离期结束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仍需遵医嘱继续治疗并无法复工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治疗期间的工资。

65.长春市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是如何计算?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长春地区医疗期期限基本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但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医疗期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期限。长春地区医疗期内工资待遇基本计算方法为:根据《长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为: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假期工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6.政府因防控要求限制员工出行并要求居家隔离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联系不上、未在线办公的,企业可按事假等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结算工资。

67.企业停工停产或企业复工后但劳动者未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停工停产或劳动者无法返岗期间的工作安排及薪酬待遇,建议对于能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不能通过居家办公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优先安排年假、各类调休假等,扣除年假、各类调休假等外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长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8.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69.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7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71.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但是,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及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2.企业符合复工条件,要求具备返岗工作条件的劳动者返岗,劳动者拒绝返岗怎么办?

答:企业符合复工要求并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返岗条件的劳动者返岗,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安排。对不愿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应主动劝导,对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常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结算工资。

73.封控期间,如何跟单位请假?

答:有需要的市民,可向居住地的居(村)委提出申请,开具在家落实防疫管理措施相关证明。目前,浦东新区已上线在线开具证明服务,市民通过“随申办”APP/微信小程序-搜索“浦东旗舰店”-“居家监测、隔离点医学观察证明开具”-“自主申请”,足不出户就能获取相关的证明。

74.因疫情影响处于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试用期是否可顺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75.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76.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7.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答:根据《长春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长春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情形。概言之,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另需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者未就劳动能力作鉴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不支付医疗补助费。


78.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假期竞合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答:要按照具体的假期类型予以判断分析。(1)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治疗的,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2)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原则上带薪年休假应当顺延,但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带薪年休假冲抵假期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建议双方应保留相关协商一致的依据;(3)事假与假期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如劳动者因事假有降低工资待遇的,则事假顺延或销假处理。如企业未因事假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也可要求劳动者不得顺延事假;(4)产假与假期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不顺延。产假按自然日计算;(5)工伤停工留薪期与假期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不顺延。工伤停工留薪期按自然日计算。

79.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答:是。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0.劳动者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企业是否承担医疗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其他劳动者,因工伤的判定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而对于在工作中、上下班途中或因工作原因派往疫区出差而感染的人员是否认定工伤,目前全国层面没有详细规定,且需劳动者举证感染传染病与工作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医疗费,如果企业为劳动者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无需支付医疗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承担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四、刑事合规篇

8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对疫情采取防疫、强制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此类人员正当合法的疫情防控举措,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疫情期间,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3.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推搡、撕扯防疫人员,如何定罪处罚?


答:在卫生医疗机构随意推搡、撕扯医务人员,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84.抗击疫情期间,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隔离点等场所社会秩序,致使医疗、疫情防控等工作无法进行的,何定罪处罚?

答: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隔离点等场所社会秩序,侵犯了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致使医疗、疫情防控工作受阻,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85.在微信群、朋友圈编造或转发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微信群、朋友圈编造或转发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最高获刑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

86.疫情防控期间泄露患者个人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相关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出于疫情防控需要,仅单纯公布感染者姓名、行动轨迹等个人信息行为,难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87.企业在疫情期间,通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期间,企业违反国家和长春市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企业负责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88.企业生产、销售劣质仿冒口罩、消毒剂等防疫物资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物资的行为若达到法定的数额,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防疫物资依用途的不同可以被归入普通产品或医疗器械,故生产、销售假劣口罩的行为,既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


89.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或有效期不明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药品,是否构成犯罪?

答:企业生产、销售的此类行为,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依法将从重处罚。

90.医用器材生产企业、医用器材销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企业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或在销售时明知其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若达不到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入罪标准,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若涉案商品属于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则应在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91.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组织、指挥、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擅离职守、敷衍推脱等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负有组织、指挥、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定罪处罚。

92.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严重导致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93.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团建,不按照政府规定、拒绝停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会构成犯罪吗?

答: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94.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场所未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对顾客未按要求进行健康码扫码登记和体温检测的,会构成犯罪吗?

答:未严格执行登记、报告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会构成犯罪吗?

答:上述行为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96.企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答: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最高判刑七年。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会触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判处死刑。

97.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假借援助疫情地区之名募集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假冒政府部门等机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新药品,骗取购买款项的;或对药品、保健品等进行虚假宣传,会构成犯罪吗?

答: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98.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会构成犯罪吗?

答: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9.隐瞒旅游史、接触史,会构成犯罪吗?

答:一般情况下,隐瞒旅游史或接触史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隐瞒行程造成他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存在感染的严重风险,涉嫌违反《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当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出于报复社会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0.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会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吗?

答: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信而传播虚假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以犯罪论处。

 

 

风险管理部

 2022年5月12日